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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仕权等与沈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权,唐碧君,沈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陈仕权,男,生于1970年5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唐碧君,女,生于1972年2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沈松明,男,生于1955年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065号申请执行人陈仕权、唐碧君与被执行人沈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松明及家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家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