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淮安���经典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经典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经典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承德路222号丹桂园6幢88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祥,洪泽县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三街1956商业特色街D幢。法定代表人许文安,该公司经理。淮安市经典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居装饰公司)与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水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2)泽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被告黄金水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美居装饰公司工程款123351.19元;案件受理费13968元,由原告负担11201元(已缴纳),被告负担27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美居装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6118.1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6118.1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泽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