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卫乔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许卫乔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76号原告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梁日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苏明,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日梅,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卫乔,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197001260063。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卫乔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6.9元,减半收取为5233.45元,由湛江市宝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珏审判员 蔡 毅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华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