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任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5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长康、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任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现代城“劲爆茶楼”寻机盗窃,发现其中一房间门反锁,便从窗户翻窗入室,从室内床头柜盗走一部苹果平板电脑,然后逃离现场。后将该电脑在万州区鸽子沟销赃获款1100元。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电脑价值2066元。另查明,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任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任某的父亲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邓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拘捕等法律文书、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遇贵人民陪审员 叶树林人民陪审员 钟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