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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盛娟与刘喜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阴垣熙,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