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盛娟与刘喜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阴垣熙,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佳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