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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谢先浩,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崎江,公司董事长。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绵民终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乾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