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淮阴老张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淮阴老张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经济开发区沈阳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殷国龙,职务不详。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淮阴老张集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淮高路东侧。负责人岳公平,职务不详。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淮阴老张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青代理审判员 孙 坚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