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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军晖与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晖,尹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398号原告:杜军晖,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尹晓东,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军晖与被告尹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军晖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军晖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