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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王某某,女,满族,1970年9月13日生,工作单位大安市长虹社区卫生中心,身份号码×××。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工作单位大安市公安局新平安镇派出所,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