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王某某,女,满族,1970年9月13日生,工作单位大安市长虹社区卫生中心,身份号码×××。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工作单位大安市公安局新平安镇派出所,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