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索铁阿洛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终字第12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索铁阿洛,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美姑县林业局原副局长,捕前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6日经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莹,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索铁阿洛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索铁阿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索铁阿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索铁阿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索铁阿洛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索铁阿洛撤回上诉。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2015)普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红武审判员 唐 建审判员 吉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帅南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