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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安安网球俱乐部与安徽华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xx网球俱乐部,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66号原告:合肥市xx网球俱乐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左xx,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肖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xx,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合肥市xx网球俱乐部诉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时丁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