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振宇与张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宇。委托代理人刘涛,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翔。申请执行人陈振宇与被执行人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8.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除本院轮候查封的张翔名下南禅寺商城113-1、2、3,113-322、113-321、113-322、113-323、113-325,西直街12(五套)、西直街12-A、12-2,西水东城21-402、403,山水茗苑97-301,道长巷60-501房产外,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扬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奚 刚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安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