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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三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向官玉与麻荣富、龙通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官玉,麻荣富,龙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三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官玉。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荣富。委托代理人龙一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通明。上诉人向官玉因与被上诉人麻荣富、龙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4)花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官玉以已与麻荣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官玉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官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向官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龙声波审判员  贵黎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