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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非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非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江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良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照。被申请执行人:胡良柱。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农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胡良柱农业行政非诉一案,江山市农业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江农(屠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农业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胡良柱支付罚款7089元整。在审查中,被申请执行人胡良柱于2015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2015年6月27日本院对未执行部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胡良柱生活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等为由请求且同意该案未执行部分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农业局作出的江农(屠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审判长  何伟平审判员  王江松审判员  毛红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