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冯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冯志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58号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十里河花园小区会馆2楼代表人:李庆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朝辉,总经理。被告:冯志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