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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冯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冯志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58号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十里河花园小区会馆2楼代表人:李庆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朝辉,总经理。被告:冯志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