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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程善仓与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776号原告:程善仓,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孙维安,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蒋兵,职务经理。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林头镇)。法定代表人:蒋兵,职务经理。原告程善仓诉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森公司)、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徐明显、审判员曾凡玲、人民陪审员许正标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善仓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维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巨森公司、含山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善仓诉称:原告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4月28日共向被告供应铁屑合计131.01吨,价值人民币623116.50元,之后被告支付原告250000元后,对于剩余的373116.50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73116.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程善仓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供货单原件5张、供货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明细原件,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事实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情况。巨森公司、含山分公司经公告传唤到期未提交答辩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且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此项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到4月28日给含山分公司供应铁屑,运送17次,共131.01吨,合计货款623116.5元,含山分公司已付货款250000元,未付373116.5元。在含山分公司出具的应付账款(程善仓)明细中,含山分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蒋兵签名,注明未付。上述事实有供货单及应付账款明细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程善仓与含山分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欠货款,含山分公司与程善仓形成买卖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含山分公司应该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及时履行给付拖欠货款的义务。虽然原告与巨森公司没有业务上的联系,但是因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应由总公司巨森公司承担偿还拖欠货款的义务。现原告程善仓要求巨森公司、含山分公司给付剩余货款37311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由巨森公司偿还剩余货款373116.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程善仓货款373116.5元。二、驳回原告程善仓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7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2386元,由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明显审 判 员  曾凡玲人民陪审员  许正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蕙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当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