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葛春芳与陶善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芳,陶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葛春芳,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陶善玲,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陶善玲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葛春芳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正满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