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葛长江与郭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江,郭江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386号原告:葛长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鑫,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祥岭,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江权,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敬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长江与被告郭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长江的委托代理人孟祥岭、被告郭江权的委托代理人李敬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长江诉称:2015年2月4日和2015年2月5日,被告郭江权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葛长江借款14000元,并在借条中约定于同年2月6日上午12点前还清。现因原告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诉讼费和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江权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到2015年2月5日,被告郭江权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两次向原告葛长江借款共计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其中第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葛长江现金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后天上午(6号)12点前还清。借款人:郭江权2015年2月4日”,第二张借条载明:“今借葛长江现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2014年2月6日上午12点前还清。借款人:郭江权2015年2月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江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长江借款1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共计125元,由被告郭江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