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白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白某、高某(2014)横民初字第017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某、高某偿还申请人陈某借款人民币17000元;案件受理费435元及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的工资收入(账户为:271011240110900064398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工资变化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雷玖蓉代理审判员 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