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泰安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信利塑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泰安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信利塑化有限公司,泰安市聚兴工贸有限公司,王桂平,崔延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邵长军,行长。被执行人:泰安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满庄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崔延申,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信利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擂鼓石路岱下阳光花园。法定代表人:孟宪信,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聚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满庄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王爱风,经理。被执行人:王桂平。被执行人:崔延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宏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信利塑化有限公司、泰安市聚兴工贸有限公司、王桂平、崔延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229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