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周某甲,女,198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被告周某乙,男,198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