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玉国与毛成元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国,毛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76号申请人刘玉国,男,贵州省思南县人。被执行人毛成元,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玉国申请执行毛成元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毛成元支付申请人刘玉国欠款3133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玉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