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红朝与汝阳县公路管理局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汝执字第233号汝阳县房产管理局:本院受理赵红朝申请执行汝阳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汝阳县公路管理局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汝执字第23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汝阳县公路管理局位于汝阳县城关镇菜园巷口公路旅馆房地产一处。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该查封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或设置权利负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