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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彦辉与李继凯、天津耀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辉,李继凯,天津耀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王彦辉。被告李继凯。被告天津耀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负责人邵云,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彦辉与被告李继凯、天津耀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心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继凯,天津耀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辉诉称,2015年5月26日8时32分,被告李继凯驾驶的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沪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城县留各庄镇政府向西300米时,因公路南半部分正在修路施工,与从施工区域驶出的原告王彦���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继凯、原告王彦辉负同等责任。因被告李继凯驾驶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李继凯、天津耀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彦辉的合理损失;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8时32分,被告李继凯驾驶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天津耀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沿京沪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城县留各庄镇政府向西300米时,因公路南���部分正在修路施工,与从施工区域驶出的原告王彦辉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继凯、原告王彦辉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冀J×××××号小型轿车在大城县津保西路翔和汽车钣金专项修理部修理配件,支出修理配件及工时费2000元。另查明,被告李继凯驾驶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李继凯的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3,修理配件及工时费发票。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继凯、原告王彦辉负同等责任,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明部分所列原告的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被告李继凯驾驶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且被告李继凯负同等责任,故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彦辉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彦辉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继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