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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64-3号申请执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三套,经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随后,某某有限公司对我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清偿了案款本息3836236.05元,其中本金3601798.36元、利息234437.7元,被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对于扣划的案款440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0139元,剩余4359861元退回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陈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志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