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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强立、翁丽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强立,翁丽贞,刘博协,王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11-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央珍。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被执行人:刘强立。被执行人:翁丽贞,农民。被执行人:刘博协,农民。被执行人:王旭刚,农民。因被执行人刘强立、翁丽贞、刘博协、王旭刚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1006687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065元,执行费124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强立、翁丽贞、刘博协、王旭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0262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