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鹤山市沙坪街赤坎村民委员会大社经济合作社与刘庆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沙坪街××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刘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代表人:刘某乙,该经济合作社社长。被告:刘某甲,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刘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沙坪街××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静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