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旧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丽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丽,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郝某丽,女。被告:孙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的原告郝某丽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