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邢成书与邢玉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成书,邢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邢成书,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刘海玲,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邢玉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邢成书与被执行人邢玉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