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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司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51号原告:司某,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叶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司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会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