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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元忠,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茂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元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3月认识并自由恋爱,于XXXX年XX月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年××月××日,双方到平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小孩出生后双方常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对原告的说服教育不满,对自己的过错一直没有悔改表现,被告时常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被告于2012年4月1日赶原告出门至今。2014年6月6日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仍然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马某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份额折抵小孩抚养费;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正肯未作答辩。原告张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证据三、(2014)平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6月6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仍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马正肯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提交任何书面答辨意见。根据原告陈述和举证意见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确认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核证,本院对原告张某甲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举证意见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确认如下: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3月认识并自由恋爱,于XXXX年XX月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年××月××日,双方到平果县民政局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无法沟通,原告不愿与被告生活,长期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6月9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再次于2015年4月2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马某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份额折抵小孩抚养费;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告因夫妻感情问题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祝为其放弃抗辦权利。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婚生女马某现跟随被告马正肯一起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故本院决定双方婚生女马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给付适当的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份额折抵小孩抚养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明确的共同财产,故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应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正肯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马某由被告马正肯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5年7月起以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孩子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按开支的有效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50%。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茂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农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