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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国娣与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娣,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06-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娣。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袁家台。法定代表人黄元志,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0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979**号中型普通客车。现因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该案的全部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979**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