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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金杰、闭莹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杰,闭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市刑一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杰,无职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水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唐汉辉,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闭莹莹,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水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粟光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姚定英,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杰、闭莹莹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金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迂斯、吴黄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杰及其辩护人唐汉辉、被告人闭莹莹及其辩护人粟光平、姚定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份,被告人黄金杰、闭莹莹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房内。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15日,黄金杰、闭莹莹多次在其二人租住的房屋内、融水县融水镇秀峰南路庆丰商务宾馆内将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梁某、苏某、窦某等人。2014年8月1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融水县融水镇秀峰北路金怡商务宾馆303号房间抓获唐某时,查获黄金杰贩卖给唐某的毒品“冰毒”19.7克。2014年8月15日22时许,黄金杰到融水县融水镇爱民街贩卖毒品“冰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背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两袋,净重19.4克。2014年8月15日23时,公安人员在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房内,抓获闭莹莹与苏某、窦某、梁某,并当场在房间内查获毒品“冰毒”八袋、小玻璃瓶装的散装“冰毒”、“麻古”十三小袋、“K粉”一袋及毒品灰迹、电子秤两台、塑料密封包装袋,上述毒品“冰毒”净重502.2克,“K粉”净重9.2克、“麻古”净重16.2克。同时公安人员还从苏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袋、“麻古”一颗、“冰毒”残渣一袋,上述毒品净重5.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冰毒”及“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2、2014年6月4日中午至2014年6月5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黄金杰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摩天酒店M座518号房内住宿期间,与曾某、黄某、韦某等人共同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6月5日凌晨2时30分,公安人员在摩天酒店M座518号将被告人黄金杰与曾某、黄某当场抓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杰、闭莹莹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杰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金杰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也没有在宾馆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其持有的毒品数量大,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唐汉辉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杰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公安人员抓获黄金杰时,从其身上及住处提取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没有贩卖的故意,也没有实施贩卖的行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被告人黄金杰通过朋友在柳州市摩天酒店M座开了518号房间,由于宾馆是旅客休息的场所,朋友在房间吸毒黄金杰是无法控制的,况且吸食的毒品及工具也不是黄金杰所有,黄金杰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述,建议法院对黄金杰从轻处罚。被告人闭莹莹辩称,其只是按照黄金杰的吩咐将一小包毒品拿给苏某,没有贩卖毒品给其他人,其起的作用小,是从犯,请求法院减轻处罚。辩护人粟光平、姚定英对公诉机关指控闭莹莹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闭莹莹不是毒品的持有人,其对毒品没有控制权,只是帮助黄金杰将毒品拿给苏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建议对闭莹莹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4年6月4日中午至6月5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黄金杰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摩天酒店M座518号房开房住宿期间,与曾某、黄某、韦某等人共同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6月5日凌晨2时30分,公安人员在摩天酒店M座518号将黄金杰与曾某、黄某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6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黄金杰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摩天酒店M座518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韦某、曾某、黄某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同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予以立案侦查。2014年6月11日,黄金杰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以黄金杰的主要犯罪发生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将案件移送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管辖。2、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5日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对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摩天洒店518号房例行检查时,发现黄某、黄金杰、曾某涉嫌吸毒,黄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卡尺刀一把。经现场取证依法将黄金杰、黄某、曾某口头传唤至黄村派出所询问,黄金杰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5日,公安人员依法从黄金杰处扣押插有一根吸管的巴马丽琅矿泉水瓶一个、长约20厘米的银色锡纸一卷。4、黄金杰、曾某、韦某、黄某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四人的身份情况。5、尿液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6月5日,公安人员分别依法提取吸毒人员黄某、曾某、黄金杰、韦某的尿液一份,用于尿液苯丙胺类检测。经现场检测苯丙胺类检测结果均是呈阳性,上述四人均对检测结果无异议。6、辨认吸毒现场笔录证实,黄某、曾某、黄金杰分别辨认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2号摩天酒店M座518号房间内是其三人于2014年6月5日1时许吸毒的现场。7、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6月5日2时30分在柳州市北雀路12号摩天酒店M座518号房间内与黄金杰、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公安机关传唤。摩天酒店M座518号房间是一个叫韦某的人(阿志)帮黄金杰订的房间,房费是黄金杰出的。曾某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黄金杰。(2)证人韦某某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叫“阿志”、“志哥”。2014年6月4日11时许,其和“阿海”带黄金杰和他女朋友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2号摩天酒店M座开房,开房时用其的身份证登记,黄金杰给的押金和房费,当时开的是518号房,其和“阿海”、黄金杰及女朋友一起进到房间,“阿海”进房间就拿矿泉水瓶做吸食“冰毒”的工具,后其和黄金杰、“阿海”在房间里吸食了“冰毒”。6月5日凌晨0时许,其和“阿海”就离开摩天酒店去外地了,听说黄金杰等人被公安人员查获了。“冰毒”、锡纸和吸管是“阿海”带来的。韦某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黄金杰。(3)证人黄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4日11时许,黄金杰叫其去摩天酒店M座518号房间玩。5日凌晨1时许,其到房间看到黄金杰、曾某在房间里,房间的桌面上摆着锡纸、吸管、矿泉水瓶,还有别人吸剩下的“冰毒”,其知道之前黄金杰他们在房间里吸食“冰毒”,其在1时30分也吸食了几口冰毒。至6月5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来查房,其三人在房间里被查获了。黄某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黄金杰。8、被告人黄金杰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4日12时至2014年6月5日凌晨2时30分,我在北雀路摩天酒店M座518号房间内容留黄某、曾某、“志哥”(韦某)、“阿海”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冰毒”。该房间是“志哥”帮我订的,房费和押金500元是我出的,开房的时候我和“志哥”都在前台,开好房后是我领取的房卡。开房后,我和“志哥”、曾某、黄某在518号房间里吸食了毒品“冰毒”。吸食的毒品、吸管、过滤器是谁的我不清楚,锡纸是我买的。黄金杰从0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韦某、曾某。5、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5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以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对黄金杰、曾某、黄某、韦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被告人黄金杰归案后供述其于2014年6月4日12时至次日凌晨2时30分,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摩天酒店M座518号开房,并容留黄某、曾某、韦某、“阿海”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该供述与证人曾某、韦某、黄某的证言相互吻合,并有现场提取的吸毒工具及对吸毒人员的尿液检测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贩卖毒品2014年7月份,被告人黄金杰、闭莹莹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房内。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15日,黄金杰、闭莹莹多次在其二人租住的房间内将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梁某、苏某、窦某等人。2014年8月15日22时许,黄金杰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爱民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背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两袋,净重19.4克。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房内,抓获闭莹莹与苏某、窦某、梁某,并当场在房间内查获毒品“冰毒”八袋、小玻璃瓶装的散装“冰毒”、“麻古”十三小袋、“K粉”一袋及毒品灰迹、电子秤两台、塑料密封包装袋,上述毒品“冰毒”净重481.8克、“麻古”净重16.2克、“K粉”净重9.2克。同时公安人员还从苏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一袋(净重5.6克)、“麻古”一颗、“冰毒”残渣一袋。经鉴定,上述毒品“冰毒”及“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5日22时许,融水苗族自治县禁毒大队民警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爱民街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黄金杰,并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疑似毒品两袋,重19.4克。公安人员在黄金杰租住的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房间床边柜子内、音响内查获毒品“K粉”、“麻古”、“冰毒”一批,并在该出租屋内抓获闭莹莹及吸毒人员窦某、苏某,当场从苏某身上查获其称是向闭莹莹购买的毒品一小袋、“麻古”一颗。次日对黄金杰、闭莹莹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4年8月15日22时许,公安人员依法从被告人黄金杰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两袋,净重19.4克,苹果牌手机两台。同日23时30分,黄金杰带公安人员至其出租屋即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至12号二三楼进行搜查。经搜查,公安人员从其房间床边的柜子内查获电子秤两台和塑料密封包装袋若干,以及毒品“冰毒”八袋和用小玻璃瓶装着的散装“冰毒”,从电脑桌面上查获吸食过后剩下的“冰毒”灰迹,公安人员又在该房间的音箱内查获“K粉”一袋、“麻古”十三袋,“冰毒”五大袋。从该房间床上提取到苹果牌黑色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460元整。从苏某处提取到两袋疑似毒品“冰毒”的透明晶体(经称量净重5.6克),一颗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片。公安人员对上述物品制作清单并予以扣押。3、财物专用收据证实,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暂扣闭莹莹毒资款460元。4、当面称量记录、取样、封存笔录证实,2014年8月16日,公安人员依法对从黄金杰背包内查获的两袋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净重19.4克;对从黄金杰房间床边柜子内查获的八袋疑似“冰毒”进行称重,净重为17.2克;对从黄金杰房间电脑桌上查获吸食后的毒品灰迹进行称重,净重为4.2克;对从黄金杰房间音箱内查获的一袋“K粉”进行称重,净重为9.2克;对从黄金杰房间音箱内查获的十三小袋“麻古”进行称重,净重为16.2克;对从音箱内查获的五大袋“冰毒”进行称重,净重为464.6克;称重后,公安人员分别对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取样约0.2克作为鉴定样本装袋送检,剩余的疑似毒品封装保存。5、柳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黄金杰背包内查获的两袋疑似毒品、黄金杰房间床边柜子内查获的八袋疑似“冰毒”、黄金杰房间电脑桌上查获吸食后的毒品灰迹、黄金杰房间音箱内查获的五大袋疑似毒品“冰毒”、十三小袋“麻古”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黄金杰房间音箱内查获的一袋“K粉”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从苏某处提取到两袋疑似毒品“冰毒”、一颗疑似毒品“麻古”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黄金杰房间内查获的五大袋疑似毒品“冰毒”中提取白色晶体状物少许做为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88.1%。6、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8月16日,公安人员分别对黄金杰、闭莹莹的检测样本尿液0.5毫升进行当场提取。经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尿液检测板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7、收缴毒品证明书证实,2014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已将从黄金杰处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21.6克、氯胺酮9.2克上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禁毒部门处理。8、被告人黄金杰、闭莹莹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1)闭莹莹使用的手机号189××××3250与吸毒人员唐某手机号134××××9685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5日之间有百次通话记录。(2)闭莹莹使用的手机号189××××3250与黄金杰使用的手机号189××××2682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5日之间有过40余次通话记录。(3)唐某手机号与黄金杰手机号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5日之间有七十余次通话记录。(4)闭莹莹手机号189××××3250与吸毒人员苏某手机号137××××7009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2日之间有74次通话记录。(5)黄金杰手机号134××××7752与吸毒人员苏某手机号137××××7009与在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22日之间有十余次通话记录。(6)梁某手机号158××××1260与闭莹莹手机号189××××3250在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8月12日之间有68次通话记录。(7)黄金杰手机号189××××2682与梁某手机号158××××1260在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9日之间有47次通话记录。(8)窦某手机号150××××6565与闭莹莹手机号189××××3250在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22日之间有3次通话记录。9、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5月15日,杨某与陈某(黄金杰女朋友)签订租赁合同,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楼至三楼的住房租赁给陈某。10、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份起,其与黄金杰大约买过七、八次毒品“冰毒”,有时买一件(10克),有时买两件(20克)。刚开始其是直接到黄金杰租住的融水县融水镇朝阳西路商贸城出租房找他买。后来就打电话给他,他没有空的时候就叫其找他女朋友闭莹莹买,其就直接到他们租住的商贸城出租房那里找闭莹莹买,其也打电话叫闭莹莹送过“冰毒”到融水镇庆丰宾馆的客房里给其,闭莹莹知道送的东西是“冰毒”。2014年8月15日10时许,其在融水县融水镇秀峰北路的金怡商务宾馆303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查获净重为19.7克“冰毒”和一颗“麻古”。“冰毒”是2014年8月14日21时许,在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出租屋内从黄金杰、闭莹莹那里买的。“冰毒”用透明密封袋装的,当时没有给钱。唐某辨认出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屋三楼的房间内就是其向黄金杰、闭莹莹购买毒品的地点。融水县融水镇爱民街庆丰商务宾馆301、408号房间内是其向黄金杰以及闭莹莹购买毒品的地点。唐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闭莹莹;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黄金杰。(2)证人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5日23时许,其到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黄金杰和闭莹莹租住的出租屋,当时房间里有闭莹莹和苏某,后其与苏某就在房间吸食毒品“冰毒”,闭莹莹没有吸食。后三人就开始打牌,在打牌聊天时苏某也提过他刚从闭莹莹那买了400多元“冰毒”。一会儿,公安人员来到其三人所在的房间检查,在黄金杰、闭莹莹的房间的一个音箱里查到几大袋毒品“冰毒”,还有一些“麻古”,在打牌的桌子下的盒子里面也查到几小袋的“冰毒”。2014年8月14日凌晨,其与黄金杰在他住处买过一颗“麻古”,给了40元钱。窦某辨认出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屋三楼的房间是其与黄金杰购买毒品的地点。窦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闭莹莹,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黄金杰。(3)证人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5日23时许,其到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黄金杰和闭莹莹租住的出租屋,当时只有闭莹莹在家。其以460元的价钱与闭莹莹买了一袋毒品“冰毒”和一颗“麻古”。当时其把钱放在房间桌子上,闭莹莹有没有把钱收起来其没有注意。后其从那袋“冰毒”里拿了少许出来吸食。一会儿,窦某也到闭莹莹这里玩,窦某进来后有没有吸食“冰毒”其不知道。后其三人一起打牌。一会儿,就有公安人员进来检查。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提取到一袋“冰毒”、一袋“冰毒”残渣、一颗“麻古”,“冰毒”净重5.6克。其看到公安人员在黄金杰、闭莹莹的租住屋房间的桌子底的盒子里搜出了几袋“冰毒”,在音箱里面搜出几大袋的“冰毒”和一些“麻古”,毒品总重量有400多克。苏某辨认出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屋三楼的房间是其2014年8月15日23时许与闭莹莹购买毒品的地点。苏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闭莹莹;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黄金杰。(4)证人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18日、19日,其和一帮朋友在融水县苗山国际大洒店开房看球,有人提议“猪肉”(冰毒)可以提神,有朋友打电话叫闭莹莹送来。其朋友用300元钱与闭莹莹买得用白色透明方形塑料袋装的一小袋“冰毒”。其因此得到闭莹莹的手机号码。其第一次找闭莹莹买“冰毒”是2014年7月份,先打电话联系,其在融水镇商贸城大门直走进去到第三排楼时右拐那条巷子里约二十米跟她买了100元钱的一小袋“冰毒”。后其共与她买过七次“冰毒”。闭莹莹住在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楼和三楼。2014年8月15日晚上23时30分许,其到融水镇商贸城闭莹莹住的地方找她购买毒品“冰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梁某辨认出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屋三楼的房间是其与闭莹莹购买毒品的地点。梁某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闭莹莹。(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一套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的房子,于2014年5月15日租给了一名叫陈某的女子。陈某当时租房时讲是与丈夫一同住。(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经其男朋友黄金杰与房东陈某联系,其于2014年5月15日以其名义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租了一套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的房子。其和男朋友黄金杰一起在那住了大约二十天,由于怀孕准备生小孩,就搬回家住。黄金杰自己住在商贸城。其不知道他和谁住那里。其知道黄金杰吸毒品,但不知道他贩毒。10、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黄金杰供述:我与闭莹莹是男女朋友关系,从2014年7月份租住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三楼出租房。我从2009年开始吸毒品“冰毒”,因为吸量大,为了筹钱买毒品用于吸食,我从2014年7月份开始卖毒品“冰毒”给窦某、苏某、梁某、唐某等人,闭莹莹知道我卖毒品且帮我送过两次毒品给唐某。2014年8月14日晚上,我在租住处三楼以40元卖了一颗“麻古”给窦某,以1400元卖了18克“冰毒”给唐某。2014年8月15日22时许,我带“冰毒”到融水县融水镇爱民街庆丰商务宾馆楼下找唐某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我背包内查获两袋毒品“冰毒”及两台苹果手机,经称量,“冰毒”净重19.4克。后我带公安人员至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三楼出租房间内,从床头柜里查获毒品“冰毒”八袋及用小玻璃瓶装着的散装“冰毒”(净重17.2克)、二台电子秤和塑料密封包装袋若干,从电脑桌上查获吸食过后剩下的“冰毒”灰迹,从音箱内查获“K粉”一袋(净重9.2克)、“麻古”十三袋(净重16.2克)、“冰毒”五大袋(净重464.6克)。这些毒品都是我与柳州市一个叫“阿哥”的男子买的。(2)被告人闭莹莹供述:我与黄金杰是男女朋友关系,从2014年7月份租住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三楼出租房。我与黄金杰在出租房也吸过“冰毒”。2014年8月15日晚上22时许,苏某来到出租屋跟我说要买400元的“冰毒”和一颗“麻古”(60元)。苏某将460元钱放在床边的柜子上,我从柜子下面拿一袋“冰毒”和一颗“麻古”给他。苏某问我是否打牌,我同意后,苏某就去接窦某来打牌,我们三人就在出租屋的房间打牌,一会儿,公安人员就到房间将我们三人抓了。我知道黄金杰卖“冰毒”,黄金杰也跟我说过如果有人来买毒品,就把装好的毒品帮他卖,并收钱。我也帮过黄金杰在庆丰宾馆找过“勇哥”拿钱。11、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黄金杰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分别向自己购买毒品的“勇哥”即唐某、窦某、梁某、苏某;黄金杰分别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帮其拿毒品去卖给“勇哥”的闭莹莹;辨认出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三楼、融水县融水镇爱民街庆丰商务宾馆301号房是其卖毒品给唐某的地点。(2)被告人闭莹莹辨认出融水县融水镇商贸城1-4栋A面11-12号二至三楼出租屋三楼的房间是其卖毒品给苏某的地点;融水县融水镇爱民街庆丰商务宾馆301号房间内是其收取唐某购买毒品钱的地点;闭莹莹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黄金杰;闭莹莹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苏某、窦某、“勇哥”即唐某。1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08年6月17日,被告人黄金杰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8,被告人黄金杰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金杰、闭莹莹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黄金杰归案后多次供述其为了筹钱买毒品用于吸食,从柳州市购得毒品“冰毒”后卖给窦某、苏某、梁某、唐某等人,其女朋友闭莹莹知道其卖毒品并帮其送过毒品给唐某。被告人闭莹莹归案后亦供述,其于2014年8月15日晚,在出租屋卖了“冰毒”和“麻古”给苏某,亦供述知道黄金杰卖毒品“冰毒”,黄金杰叫其把装好的毒品帮他卖并收钱,其帮过黄金杰在庆丰宾馆找过“勇哥”拿钱。其二人的供述有吸毒人员即证人唐某、窦某、苏某、梁某证实多次向黄金杰、闭莹莹购买毒品“冰毒”的证言予以印证,并有公安人员抓获黄金杰时从其身上、出租房内提取的毒品“冰毒”、“K粉”、“麻古”、电子秤、塑料密封包装袋以及现场照片、毒品鉴定结论、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本院对被告人黄金杰、闭莹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黄金杰贩卖“冰毒”19.7克给唐某的事实,唐某陈述的数量与黄金杰供述的数量不一致,现有证据亦不能排他性的证实从唐某处查获的19.7克“冰毒”一定是黄金杰所贩卖,故对指控的该节事实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杰、闭莹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黄金杰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黄金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闭莹莹协助黄金杰送货、收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闭莹莹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黄金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金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金杰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黄金杰、闭莹莹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认定黄金杰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黄金杰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金杰不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述,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黄金杰予以从重处罚,对闭莹莹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金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闭莹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三台、电子秤二台、小塑料分装袋四十个,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玲代理审判员  覃星代理审判员  张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