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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蒋雷与安徽良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雷,安徽良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87号原告:蒋雷,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良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美玲。本院审理原告蒋雷诉被告安徽良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良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良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