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喻先国与王军、陈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陈金明,喻先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先国。委托代理人:朱茂俊,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王军、陈金明与被上诉人喻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军、被上诉人喻先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茂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王军、陈金明在与案外人毕慧梅借款发生后是否向邱军还款20万元?如果还款20万元是事实,该款是归还给毕慧梅的还是支付给邱军的?王军、陈金明为什么要在毕慧梅借款到期前于2011年11月11日提早支付20万元给邱军?王军、陈金明与邱军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2、邱军与毕慧梅有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邱军是否向毕慧梅还款20万元?3、喻先国支付毕慧梅20万元的经过以及具体的支付时间?以上案件事实均应查明。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春花审 判 员  邹 围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