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梦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