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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5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201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嘉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曾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店内,使用电脑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后,以每1部影片收取人民币1元的价格贩卖淫秽视频。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曾某在上述地点为顾客杜某复制淫秽影片30部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曾某处缴获其作案用的电脑主机1台、在杜某处缴获了移动U盘1个。经鉴定,电脑主机中存储的1130部影片中共有639部属淫秽物品,484部属色情物品;移动U盘存储的22部视频中共有20部属淫秽物品,2部属色情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审查鉴定结果,户籍证明,被告人曾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被告人曾某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扣押杜达港的移动U盘1只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展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