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桐山与邵柏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桐山,邵柏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王桐山。被申请人邵柏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桐山与被申请人邵柏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桐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柏忠所有的冀H1G8**号某某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桐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邵柏忠所有的冀H1G8**号某某牌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允许邵柏忠管理使用,不准隐藏、转移、变卖、抵押、毁损,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王桐山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