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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向桥与成都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桥,成都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向桥,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雷东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浩,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桥诉被告成都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桥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桥撤回对被告成都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向桥负担。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吴宜航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