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陈勇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民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票号4020005122377757,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安徽金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中正建材有限公司,该票据经背书转让后,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5年2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0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中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维维审判员 罗 珊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