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梅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查明,被申请人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1990年10月8日设立,许可经营HYG型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等项目,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2014年12月,申请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租赁费96万元及损失,在我院作出(2014)淮开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2月4日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勇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