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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被告邬某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赖爱东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瑞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