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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川运输有限公司与孙庆安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信川运输有限公司,孙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信川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丙建经理。被执行人:孙庆安,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茌平县信川运输有限公司与孙庆安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聊商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茌平县信川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茌平支行的账户。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其它存款,查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聊商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