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余盛华与平伟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盛华,平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余盛华。被执行人平伟明。申请执行人余盛华与被执行人平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余盛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8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超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