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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屈双宝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448号罪犯屈双宝,别名屈宝、老宝、宝儿。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满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双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没收屈双宝丰田猎豹车一辆(现存满城县公安局),现金人民币64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德州监狱指派盛晓艳、周金辉履行报请职务,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东、陈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屈双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屈双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并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其证言大致内容为屈双宝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在平时的生活中,能够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屈双宝减刑的建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并履行部分财产刑,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屈双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已履行部分财产刑,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双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许本海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