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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刑二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诸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二初字第01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飞,农民。2010年11月1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0月9日被抓获,同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诸飞3次至苏州车坊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3楼上网区,采用螺丝刀撬开电脑等手段,窃得该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5427元的华硕牌电脑主板8块、CUP6个、内存条16根、显卡15块。被告人诸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诸飞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诸飞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报案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证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报价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上网记录,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羁��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诸飞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诸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诸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诸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诸飞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诸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诸飞退赔被害单位苏州车坊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宇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