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1291、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郭继志与夏纪升、孙梅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继志,夏纪升,孙梅,蔡洪军,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91、1292-1号申请执行人郭继志。被执行人夏纪升。被执行人孙梅。被执行人蔡洪军。被执行人孙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306、33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蔡洪军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西郊分理处的存款xxx元至本院。二、划拨被执行人蔡洪军所有的在交通银行潍坊高密支行的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