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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香增与李伟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香增,李伟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香增,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然,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景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上诉人张香增因与被上诉人李伟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香增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伟然的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朱景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伟然虽然否认与上诉人张香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认可已偿还5000元的事实,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进一步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德军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