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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与抚顺启运千台春酒业有限公司、抚顺中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抚顺启运千台春酒业有限公司,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顺城区。经营者蒋永起,该商号负责人。被告抚顺启运千台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梁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葛布钢材市场永岐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抚顺启运千台春酒业有限公司、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抚顺市新抚区,双方在协议亦未约定地域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二被告登记注册地均为抚顺市新抚区,故本案应由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