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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辉与黄道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黄道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张辉,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黄道明,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黄道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张辉承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向依林 微信公众号“”